|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 二、***、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9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本金3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49.79元,保全费2853.19元,诉讼费合计为7002.98元(已由***预交),由***、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502.98元,***承担500元(***同意***、鹤山市雨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支付款项时一并付给***,故一审法院不再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9.57元(已由***预交),由***负担5764.57元,***负担435元。***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