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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5255597.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255597.34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肥城他项(2014)第404号、肥房他证高新区字第20142**、201422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2014年泰投保抵字第F001号《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处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肥城锦鹏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18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61.16元,由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肥城锦鹏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富强养殖有限公司、***、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肥城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