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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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泰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 新泰市泰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新泰市泉沟镇东刘村村西山东泰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屠宰车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新泰市兴发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