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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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河源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翰林仁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丽江红河源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3日开始至款项清偿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2月3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为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云南丽江红河源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200元,由被告***、***、***承担3045元,原告云南丽江红河源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5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