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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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6元; 二、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海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工程款总额39906元为基数,按日0.3%,自2011年1月19日双方结算第二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