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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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湘0104民督30号 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赞。 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汉明。 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申请人通过QQ、微信、电子邮箱等形式给申请人陆续派发翻译工作,并约定翻译完成后付款。2019年12月29日申请人翻译工作已全部交付完成,翻译费共计110188元,被申请人验收表示满意。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开具发票,并承诺收到发票后付款。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为被申请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附有翻译费用明细单,并当天将发票交到了被申请人手中,经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0000元,余款90188元至今未付。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018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被申请人欠付数额为90188元,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易洛斯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0188元。 申请费685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淑芳 书记员(兼) 杨淑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