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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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太阳能取暖器买卖合同》; 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货款200,000.00元; 驳回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65,000.00元(165万元×10%)、交通费604.00元、旅差费540.00元,合计166,144.00元; 驳回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1.72元、诉讼保全费1,57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247.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勃利县禹森薰衣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11.44元,其余部分由河北拓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