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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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城际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玉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管理合同书》无效; 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321万元给原告***; 被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32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50元,由***负担29570元,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缴款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市五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