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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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受理费2880元,依法退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60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