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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宝博洛尼家居用品经营部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405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40556元的利息、罚息(上述利息、罚息自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房产[坐落于[坐落于和平区胜利南街**(1-4-1)积135.63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