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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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99093元,物业费753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徽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屋使用费违约金(以99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两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徽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