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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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 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8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6日的利息518694元、复利16250.88元;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复利以利息5186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0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8000元; 三、被告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继承王珊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82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负担482元,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000元(***、***按在其继承王珊遗产的实际价值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总额的比例进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被告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