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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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无余石业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月湖区月岩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无余石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51004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16100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5月1日以后按15100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月湖区月岩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无余石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鹰潭市月湖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中被告月湖区月岩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7元,由被告月湖区月岩寺、***、鹰潭市月湖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