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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2676元; 三、被告深圳市源熙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中川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判项一、判项二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源熙祥贸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承担。原告已经预缴的受理费24640元、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64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