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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县独一味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62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5元(原告已预交39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87.8元,由原告***承担47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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