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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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工程款240005.32元及利息(以240005.32元为基数,从2020 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 125005.32元及利息(以125005.3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 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14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由***负担1049 元,***、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 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 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