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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阳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工程款240005.32元及利息(以240005.32元为基数,从2020

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

125005.32元及利息(以125005.3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

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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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计3499元,由***负担1049

元,***、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

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

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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