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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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租金724054.14元以及滞纳金(自2018年3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一) 二、被告***在租金703293.42元以及滞纳金(自2018年3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二) 三、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在租金3859.56元以及滞纳金(自2019年12月起,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期租金结算见附表二)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12000元,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