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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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河北康利达钢铁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玺尧(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7384641.4元; 二、被告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0元; 三、被告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0000元; 四、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判项对被告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反担保合同》(2016年抵字0101064号)项目下的抵押设备在抵押数额2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对被告玺尧(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七、驳回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债务后就承担部分有权向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67元,由被告河北玺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玺尧(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429元,原告邯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7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