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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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商业险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4107.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2066.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357元,由被告***承担23元,由原告承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6043、85576112,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帐号名称: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