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阳比艾奇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9673元。 二、驳回原告威海联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翊电子元件加工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朗韵电子元件加工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6元,财产保全费4748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