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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永靖分公司 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大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75万元、利息3380399.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并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甘肃大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对被告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永靖县××镇古城新区在水一方会所(房权证号:永单房权证初始字第0××**,建筑面积3630.32平方米,他项权证号:永房他证抵押字第1××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82元由被告甘肃大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