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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632号民事判决书; 二、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456.69元;逾期付款损失以12445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50%的标准计付;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9元,共计17836元,由兰州伟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6363元,甘肃金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