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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一方东港置地有限公司
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星之美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一方东港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663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2月24日始,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5%计付)

二、驳回原告原告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10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一方东港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5-1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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