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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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华联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 二、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代偿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大连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汇宇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权证号: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02063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00,000元债权本金项下所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大连华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汇宇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