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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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8284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2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4月23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42元(已减半),由被告鹰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