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8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91元,由被告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