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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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31532.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与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935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金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公司负担655元,由被告***负担2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