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1执保11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人王兰芳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兰芳名下银行存款(以140000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1执保1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