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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1,230.29元(卡号为42×××92,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红岗支行利息及违约金[卡号为42×××92的信用卡自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230.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每期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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