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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98247.2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19824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0%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本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该200000元与第一项代偿款资金占用费之和应当以不超过以代偿款319824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时止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重庆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3295.89元及滞纳金【以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止;以40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2020年4月16日止;以73295.8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担保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重庆玖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五、被告***、***、***、***、重庆圣易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德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路X号X幢X号的房屋,证号:**地证2014字第**); 七、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园X幢X单元X的房屋,证号:103房地:**地证2014字第** 八、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320元,由被告重庆玖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圣易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德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真山陵园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46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