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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265828.84元; 二、驳回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8926元,由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62元,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264元。鉴定费部分,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52318元,由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194元,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24元;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27000元,由凭祥市金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广西好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