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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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车辆吉C57119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255000元和285474元,合计340474元。 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146442元,扣减垫付10000元,实际支付136442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晋B93651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原告***、***、***、***、***2负担2601元,由被告***负担9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负担222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负担1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