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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2019)晋02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合计69024元,路产损失4074元,共计73098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合计1610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负担151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平朔矿区支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