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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遵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5月13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1,810.71元;

二、由被告遵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14日起以263,632.00元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违约金,直至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原告***时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0元,由被告遵义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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