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68324.03元、返还原告***押金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98324.03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2234.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宁波天蒂家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4.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