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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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 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江北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由***负担212.50元,宁波江北怡乡春竹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