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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任丘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哈雷工程材料款66026元。

2、驳回原告郭哈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郭哈雷承担317元,被告***承担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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