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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
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万元代偿款自2019年5月17日起算、50万元代偿款从2019年5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已抵消的50万元代偿款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本息负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00元(缓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波海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市蓬莱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蓬莱水产有限公司、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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