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财保6号 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史景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晶,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董强。 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两洋 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存储在扬州恒基达鑫国 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T202A罐中的1514.010吨混合芳烃,查封 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 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宋存国 审判员陈晓红 审判员袁志雄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璟雯 代书记员钱天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