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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财保6号

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景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琦,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晶晶,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强。

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两洋

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浙江自贸区长鑫能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两洋能源有限公司存储在扬州恒基达鑫国

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T202A罐中的1514.010吨混合芳烃,查封

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

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宋存国

审判员陈晓红

审判员袁志雄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璟雯

代书记员钱天

裁判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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