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华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英勒维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机器人购销合同》; 二、限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9万元; 三、驳回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五、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1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余姚市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被告宁波市中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各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