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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田县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3017.67元(已预付10000元,尚需支付143017.67元。其中139017.67元付至原告***中国银行青田县油竹支行账户62×××36;4000元直接退给被告***)。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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