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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红群、郭较进、郭双进24557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2832元,由被告***负担2390元,由原告常红群、郭较进、郭双进负担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