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1-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