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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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盛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435元,被告衡水盛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