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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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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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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经济损失19250.7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经济损失8250.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对被告***、***、青岛港海鼎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负173元,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3-22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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