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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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园春酒业有限公司 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欠款40000元。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2019)鄂058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