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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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知民初250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中明。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