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恢401号张某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恢401号张某某: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45318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2735元,已发还给张某某586037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执行。执行费6698元由被执行人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金钱给付权利得到了实现。本院(2020)陕0102执恢401号执行完毕。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