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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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黑2722执113号 刘丽霞、何鑫、杨才: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何鑫、杨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鑫、杨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鑫、杨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丽霞欠款及利息24,4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振秋在限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何鑫的银行存款8,900.00元,何鑫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本院已将该两笔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刘丽霞。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