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截止到2019年10月的借款本金99979.56元、利息16199.96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120179.52元以及2019年10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计1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